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惠泰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2-03-11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 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惠泰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1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
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5%以上股份卖出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而持有 5%以上股份卖出的,以及有中国证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易事项;                                       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作出决议;                                     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及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项。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及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3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由公司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由公司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       担保;
保事项。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担保事项。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
债务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务的债务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4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过 5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若单笔金额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基础适用前述规定。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额为成交金额。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础适用前述规定。                              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其绝对值计算。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
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召开。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5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得变更。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6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
(五)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7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    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
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
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      责。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行
规定执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有关规定执行。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股东代表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        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      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
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
(三)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出。                                        (三)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

                                        8
事进行表决,候选人在 2 名以上时,应实行       事进行表决,候选人在 2 名以上时,应实
累积投票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行累积投票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者监视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或者监视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行。                                          进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自己的投票结果。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日起未逾 3 年;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期限未满的;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内容。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

                                          9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公司解除其职务。
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本章程有明确规定        职务。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外,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独立董        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独立
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
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系。                                          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        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          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
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        响。
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
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
                                              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10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外捐赠等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事;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总经理的工作;
司股份;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
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十八 )决定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四个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公司股份;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四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11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东大会审议。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在董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但授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股东大会审议。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在董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但
                                              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
                                              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事会审议: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上;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万元;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元;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七)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        万元;
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若单笔金额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12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基础适用前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额为成交金额。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础适用前述规定。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                       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已经按照
绝对值计算。                                   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宜。股东大会
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
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        应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且不
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电
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前。        子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日前。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明。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会
                                               议的提前通知期限可以被豁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等。             为: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         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
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         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
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         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
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         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
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13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第一百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董事          一百〇一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
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定。                                            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完整。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意见。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报告。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告。                                            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续聘或变更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续聘或变更(含
(含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须单独发布信         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须单独发布信息
息披露公告。                                   披露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增加条款,《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按顺序相应调整,除上述内容修订外,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

                                          15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备案事宜,以及根
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修订内容进行文字等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