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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泰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11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设置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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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 依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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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提案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或会议召集
         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办公室或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无合理理由而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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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
           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监事会会议的提前
           通知期限可以被豁免。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提供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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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会时,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
           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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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
           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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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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