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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泰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11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
          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
         (二)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或者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
            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
            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
            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不
            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
            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
            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
            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部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
           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