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碁微装: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88630 证券简称:芯碁微装 公告编号:2022-022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7.2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2,080.00 万股的 0.72%。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4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6.1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 、 2022 年 4 月 8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根
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刘芬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19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2-009)。
4、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5 、 2022 年 4 月 26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2-011)。
6、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经审议,董事
会同意取消拟向上述 6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 万股。董
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股票数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2 人调整为 206 人,上述 6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保持 87.20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
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206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8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
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
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6.17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87.2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2,080.00 万
股的 0.72%。
3、授予人数:206 人
4、授予价格:26.1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
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
间内归属: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
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归属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 20%
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24 个
第二个归属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 40%
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36 个
第三个归属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 40%
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
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
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
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
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
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首次授 占本激励计
获授限制性
予限制性 划公告时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
股)
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员工(206 人) 87.20 100.00% 0.7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6 人) 87.20 100.00% 0.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未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除取消 6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
并同意以 26.1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1.30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
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6394%、23.0523%、23.8145%(采用申万机
械设备行业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925%(采用申万机械设备行业 2021 年度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7.20 1379.68 490.11 548.21 279.28 62.0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
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
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
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获授条件。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
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2、《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