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45 楼 电话:05511-6522 6519 传真:0551-6522 6503 邮编:23000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合律意字 2280128-3 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碁微装”)的委托,指派范玉彤律师、 宋婷婷律师(以下合称“见证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合肥市 高新区长宁大道 789 号 1 号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 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作出 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4)(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通讯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在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 789 号 1 号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程卓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见证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4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60.7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49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03,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20%。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5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23,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86%。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 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弃权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5.9617%;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六)《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5.9617%;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七)《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5.9617%;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07,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含网络投票)的 99.9932%;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5.9617%;反对 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011,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23,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5.96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8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