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碁微装: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9-02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代码:688630 公司简称:芯碁微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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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分
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
做出的安排。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
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
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具体方案。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
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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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
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
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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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5、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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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其他事项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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