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碁微装: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2-11-09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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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合肥芯碁
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应用深化拓展项目,
拟生产的产品包括 PCB 阻焊层直写光刻设备(现有 NEX 系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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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及新型显示、引线框架、新能源光伏直写光刻设备(新
产品),预计达产后形成年产 210 台/套产品的生产规模。2)IC
载板、类载板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扩大现有 IC 载板、类
载板直写光刻设备的生产能力,预计达产后形成年产 70 台/套产
品的生产规模。3)前次募投高端 PCB 激光直接成像(LDI)设
备升级迭代项目达产后将具有年产 200 台 LDI 产品的生产能力,
晶圆级封装(WLP)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达产后将具有年产
6 台 WLP 直写光刻设备产品的生产能力。4)报告期内,发行人
产品的产量为 107、116、186、136 台/套,销量为 83、91、166、
75 台/套。5)关键子系统、核心零部件自主研发项目将降低公司
对进口关键子系统、核心零部件的依赖,降低直写光刻设备生产
成本。
请发行人说明:(1)根据技术路线、应用领域,梳理现有、
前次募投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及对应产能,说明报告期内实现的
收入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公司业务、产品、客户结
构的影响;(2)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各应用领域的技术路线差异
情况,发行人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先进性水平,是否已具备本次募
投项目产品升级、开发所需的核心技术及工艺;(3)结合总体
产能规划、产能利用率、下游市场空间、竞争优劣势、客户开拓
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4)发行人目前对关键子系统、核心零部件技术的掌握水平与进
口的差距,本次研发项目实施后预计能够实现自主替代的程度及
降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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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根据申报材料,1)2021 年 4 月,公司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净
额为 41,635.82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整体投入进度为
48.76%,其中“高端 PCB 激光直接成像(LDI)设备升级迭代项
目”、“晶圆级封装(WLP)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平
板显示(FPD)光刻设备研发项目”、“微纳制造技术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投入进度分别为 69.13%、17.33%、51.79%、7.16%。
2)2022 年 4 月,公司将“高端 PCB 激光直接成像(LDI)设备
升级迭代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流,本次变更用途的募
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5.40%。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前后,前次募
集资金中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比例情况;(2)首发募
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募集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项
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2,528.57 万元,
“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应用深化拓展项目”、“IC 载板、类载板
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关键子系统、核心零部件自主研
发项目”拟分别使用募集资金 26,598.00 万元、17,583.75 万元、
15,172.00 万 元 。 2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中 拟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3,174.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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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建筑工程、设备投资、安装工程等具
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
性,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
支出情况,说明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相关比例是否超过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的 30%;(3)结合发行人现有资金余额、资金用
途和资金缺口,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4)
效益测算的数据明细和计算过程,单价、销量等关键测算指标的
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现有类似产品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
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2)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第 4 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根据《再融资业务
若干问题解答》第 22 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业务与经营情况
4.1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226.12 万元、30,741.02 万元、48,953.76 万元和 25,269.13 万
元,公司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2)报告期内,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1,587.63 万 元 、
-5,970.96 万元、3,021.87 万元和-2,613.30 万元。3)报告期内,
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89%、38.26%、23.42%和 34.42%,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采用直接、经销相结合模式的具
体背景、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列示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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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产品或客户类型、收入确认方式;(2)量化分析公司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将对公司经营发展及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3)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
额占比波动的原因、主要客户变动原因。
4.2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9,850.43 万元、18,102.62 万元、28,284.29 万元、32,102.50 万元,
应收票据分别为 1,232.84 万元、2,840.25 万元、4,164.65 万元、
3,004.27 万元,均呈上升趋势。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分
别为 13,045.40 万元、16,888.08 万元、23,440.47 万元、31,318.82
万元,呈上升趋势。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净额分
别为 592.42 万元、785.91 万元、316.86 万元和 880.35 万元,系
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所致。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分别
为 0 万元、0 万元、1,055.05 万元和 1,787.42 万元,系未到期的
质保金,呈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1)分析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增长的原因
及合理性,资产规模及账龄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及差
异原因,是否存在款项逾期或持续无法收回情况,减值计提是否
充分;(2)结合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产品及原材料备货、
下游安装及验收周期等,说明存货规模增长及各存货项目变化的
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积压或滞销情形,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
公司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收款政策的具体原因及依据,以及分
期收款政策内容、主要客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款项收回
情况;(4)分析质保金具体内容及上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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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 4.1-4.2 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5.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
融资产为 11,143.25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 300.00 万元、其
他非流动资产 412.80 万元。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参
股 1 家公司,为苏州安芯同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
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中扣除,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不存在
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申报会计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5,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其他
6.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面积为 13,244.48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总面积为 35,962.44 ㎡,发行人投资性房
地产面积占比为 36.83%。上述租赁房屋主要系合肥高新区半导
体中心与发行人协商将部分闲置配套厂房临时性租赁给该区集
成电路产业相关公司。
请发行说明:(1)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的来源,报告期内的租赁收入及净利润金额,占合并报表收入及
净利润比例;(2)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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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
会计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
酬分别为 346.38 万元、593.02 万元、1,055.02 万元和 543.43 万
元,公司销售人员的数量分别为 20 人、22 人、26 人、28 人。2)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招标服务费分别为 82.08 万元、177.25
万元、456.54 万元、259.7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销售薪酬政策等,说明销售
人员的人均薪酬变化情况及具体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
致;(2)结合招标服务费的具体构成,说明招标服务费的变动
原因,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3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或有事项
中存在开出保函、保证金情况,其中保函受益人包括成都辰显光
电有限公司、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筹)。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或有事项的内容、商业背景、履约保障措
施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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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11 月 0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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