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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15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3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00,000.00 元增加至 160,000,000.00
元,总股本由 120,000,000 股增加至 160,000,000 股,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拟根
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名称变更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的部分条
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号文注册,首次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3 号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通股 400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所科创板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
                                    中文全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英文全称:【】                      公司

                                    英 文 全 称 : ANHUI       YUANCHEN
                                    ENVIROMENGTAL            PROTECTION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责任。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
                                    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持股比例限制。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〇七条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 第一〇七条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
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
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 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
托;                                  托;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三)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四)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 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
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五)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公司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会责任;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六)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职权;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及时
其他勤勉义务。
                                      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
                                      履行社会责任;

                                             (六)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战略规划、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会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国证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续聘。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易 所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
                                      件的媒体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巨潮
证券时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为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党建工作

                                      第二百〇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
                                      用, 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董事
                                      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 尤其涉及国家
                                      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应听取党组织的
                                      意见。公司应当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配备足够工作人员, 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百一〇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
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
                                   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中,新增第十二章第二百〇六条,其余相关各章、条款序号作相应
调整顺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
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全文将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