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安徽元琛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
责审慎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
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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