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元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1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
的有效性指标。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对不
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
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