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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6-21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证券代码:68865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六)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9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0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 ...................................................................................................................... 21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3
   (一)备查文件 .................................................................................................................. 23
   (二)咨询方式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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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元琛科技、本公司、
                       指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指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 / 2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元琛科技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元琛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元琛科
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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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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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元琛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
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02 人,占公司
2021 年底员工总数 485 人的 21.03%。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燕女士。梁燕女士为公
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在公司成长过程及未来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持一致性,有
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梁燕女士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2.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6 / 23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                       公告时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
                                            (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梁燕   中国   董事、总经理            20.00            4.00%        0.13%
 2        陈志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4.00%        0.13%
 3      郑文贤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4.00%        0.13%
 4      童翠香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2.00%        0.06%
 5        蒯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00            4.00%        0.13%
 6      王若邻   中国       财务总监            20.00            4.00%        0.13%
 7      周冠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00            3.00%        0.09%
 8      王光应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0            2.00%        0.06%
                   小计                        135.00           27.00%        0.8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4人)       290.00          58.00%          1.8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25.00          85.00%          2.66%
三、预留部分                                  75.00          15.00%          0.47%
                  合计                       500.00        100.00%           3.1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0.00 万股的 3.13%,其中首次授予 425.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6000.00 万股的 2.66%,占本次授予权


                                           7 / 23
益总额的 85.00%;预留 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6000.00 万股的 0.4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0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8 / 23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同首次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5.00 元/
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59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2.14%;


                                      9 / 2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43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3.02%;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68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1.65%;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1.82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42.3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
   4、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
式确定授予价格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
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公司主要从事过滤材料、烟气净化系列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
务,主要产品为各类耐高温耐腐蚀滤袋和 SCR 脱硝催化剂。公司一贯重视关
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积累,视其为公司构建竞争优势以及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
础。公司在从事过滤材料、脱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大量创
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以保证企业拥有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
获得人才优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
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10 / 23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1 / 23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
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低于25.00%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0.00%;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低于56.25%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4.00%;


                                       12 / 23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低于95.31%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72.80%。

    注:1.上述“营业收入”、 “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
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
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
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低于56.25%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4.00%;


                                 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低于95.31%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72.80%。

    注:1.上述“营业收入”、 “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
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良好及以上、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良好及以上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当期所有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13 / 23
股票作废失效。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4 / 2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1、元琛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元琛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15 / 23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条之
10.4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16 / 23
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
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5.00 元/
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59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2.14%;




                                  17 / 2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43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3.02%;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68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1.65%;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1.82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42.3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
   4、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
式确定授予价格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
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公司主要从事过滤材料、烟气净化系列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
务,主要产品为各类耐高温耐腐蚀滤袋和 SCR 脱硝催化剂。公司一贯重视关
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积累,视其为公司构建竞争优势以及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
础。公司在从事过滤材料、脱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大量创
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以保证企业拥有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
获得人才优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
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18 / 23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该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象获
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首次授予各
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 40%、30%、30%;若预
留部分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授予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 40%、30%、30%;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授予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
获授总股数的 50%、50%。
   归属条件达到后,元琛科技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
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19 / 23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元琛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元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0 / 23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
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
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
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2023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5.00%、56.25%、95.31%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00%、44.00%、72.80%。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
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对不
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
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元琛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21 / 23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元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元
琛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元琛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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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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