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元琛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6-21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