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安徽元琛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
责审慎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
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该报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