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5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对其
工作经历进行了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次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查通过,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徐辉先生、梁燕女士、陈志先生、郑文贤女士
冉涛先生、江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对其工
作经历进行了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通过,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罗守生先生、杨利平先生、赵小丽女士为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