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
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
发展等因素,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制定,符合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
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
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守生
2023 年 4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利成
2023 年 4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小丽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