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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3-04-15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5 月 12 日
                        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财务        √
        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
        案的议案》
8       《关于 2023 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登载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关于 2023 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徐辉、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
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88659        元琛科技           2023/5/9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3 年 5 月 10 日 9:00-17:00,以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
记的,须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 17:00 前送达。
(二) 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进
行登记,信函、邮件须在登记时间 2023 年 5 月 10 日 17:00 前送达,信函、邮件
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 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文件原
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邮编:230012
电话:0551-66339782
传真:0551-66339782
联系人:蒯贇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 2023 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