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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2021-09-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21-25/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委托,就华泰联合的相关子公司等3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北
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
华泰联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
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及安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合保荐机构(联
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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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
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
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
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
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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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售方案》”)等资料,共有3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
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
         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3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一)华泰创新

       1. 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复印;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服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经营范围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成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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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
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华泰联合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二
者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
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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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
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安信投资
    1. 主体信息
   根据安信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安信投资的工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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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3 楼 A103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1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持股 100%
             董事长:黄炎勋
 主要成员    总经理:严俊涛
             监事:张光琳
    根据安信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信投资系依法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股权结构
    根据安信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安信投资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安信证券。
    3. 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信投资系安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
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安信证券和安信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信投资为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二者存在关联关系;
安信证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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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安信投资
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安信投资与发行人无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安信投资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配售协议,
安信投资承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信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六、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七、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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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
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1. 基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益中家园1号
员工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年7月12日

    备案时间        2021年7月16日

    备案编码        SQZ985

  募集资金规模      3,4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
计划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投资决策由华泰资管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作
出,因此,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华泰资管,
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 投资人情况
                                                       实际缴款金     高管或核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额(万元)     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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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兴良       董事长、总经理         11.76%        400         高管

   2    谢云翔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8.82%         300         高管

   3     赵鹏            副总经理           8.82%         300         高管

   4    刘清华           副总经理           8.82%         300         高管

   5    林凤崎           副总经理           8.82%         300         高管

   6    余燕飞           副总经理           8.82%         300         高管

   7     苏敏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8.82%         300         高管

   8    申志冲   设备部经理、安监科科长     4.41%         150       核心员工

   9    陈振坤       复材研究所所长         4.41%         150       核心员工

  10    魏广恒           复材部经理         4.41%         150       核心员工

  11     蔡颖            综合部经理         4.41%         150       核心员工

  12    赵桂亮           企管部经理         4.41%         150       核心员工

  13    葛兆刚      纤维研究所副所长        4.41%         150       核心员工

  14     蓝雁    新泰分公司生产部副总监     4.41%         150       核心员工

  15    李国民        销售部副经理          4.41%         150       核心员工

                  合计                     100.00%       3,400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与战略配售人员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
有资金认购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具备通过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 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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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 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
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
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
资管与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证明文
件,并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
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资金足以满足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要求。
    8.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同益中家园
1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
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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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56,166,700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233,34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
行。
       2. 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及安信投资、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同益
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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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参与规模
     (1)保荐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华泰创新、安信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初始跟投数
量为2,808,335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
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3,400万元,
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未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
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因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
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                                                                           认购数量占发
          名称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数量
号                                                                             行规模比例
                                                   预计不超过 5.00%            预计不超过
1        华泰创新           保荐跟投机构
                                                     (2,808,335 股)            5.00%
                                                   预计不超过 5.00%            预计不超过
2        安信投资           保荐跟投机构
                                                     (2,808,335 股)            5.00%
     同益中家园 1 号       高管与核心员工专    承诺不超过 10.00(5,61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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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资管计划          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且不超过 3,400 万元
                    合计                             不超过 20.00%            预计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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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3,340 股)      20.00%
    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1,233,340股,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的要求。
    4. 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华泰创新、安信投资和华泰资管(为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
按照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股票数量。
    5. 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安信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
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发行人、联席
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及安信投
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同益中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
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
述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
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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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
人、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
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安信投资和同益中家园
1号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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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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