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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同益中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会议须由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四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提
交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须事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
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
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
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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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
会议召开前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
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参会人员;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但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
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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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表
决时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
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
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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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前款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
事会决议保管。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领导、
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汇
报。
       第十九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
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
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五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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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
席董事委托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该
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
议记录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授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相应职权。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总经理的相
应职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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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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