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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同益中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
《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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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开展新业务提出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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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
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监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
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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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
项或回答提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
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
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邮寄至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
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
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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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
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五)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监事会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
事会决议保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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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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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
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
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
免工作。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
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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