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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同益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2-03-3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
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
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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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设置的专项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
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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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项账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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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
创新领域。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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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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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
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
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规定履行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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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应重点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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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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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
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接受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检
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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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经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
的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办法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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