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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同益中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7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
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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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
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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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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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新媒体平台;
    (十一)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规定
的方式。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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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
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在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并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
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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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
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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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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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
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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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
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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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十)投资者接待及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及保管。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
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
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
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
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
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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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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