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同益中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2023-01-12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0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出
让方”)保证向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拟参与同益中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股东为国家
产业投资基金;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 9,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09%;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
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出让方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拟参与转让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37,770,000 16.81%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同益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
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出让方非同益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
心技术人员,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 9,200,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09%,占出
让方所持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24.36%,转让原因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拟转让股份 占所持股
拟转让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原因
数量(股) 份比例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9,200,000 4.09% 24.36% 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中航证券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
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
书之日(即 2023 年 1 月 11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同益中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将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
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2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
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
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
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
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邮箱或专人送达时间(若既邮件又派
专人送达了《认购报价表》,以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
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
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9,200,000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
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9,200,000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
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金公司、中航证券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等,包括: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控制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同益中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
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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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同益中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存在因出让方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
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
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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