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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3-01-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受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益中”)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
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中航证券
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
委托,委托中金公司、中航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完成出让方
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及声明函》
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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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查情况

    1、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GC0U3L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龙红山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 135 号 D 座 2 层(东升地区)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经营范围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并取得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国家产业投资基
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
的承诺。

    (3)国家产业投资基金非同益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5)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
结等权利受限或禁止转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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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中航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
施细则》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等情形,同时亦不存在第十一条规定
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
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
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
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
形。

    综上,中金公司、中航证券认为:国家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参与本次同益中股
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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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
格的核查意见》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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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
格的核查意见》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盖章页)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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