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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冠宇:公司章程2021-11-1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 47
                 第二节 公告 ............................................................................................................................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二章 附则 ............................................................................................................................................ 5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组织形式、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珠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799386302M。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于2021年9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15,571.3578
         万股,于2021年10月15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uhai CosMX Batte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A厂房首层南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185.5747万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
         币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公
         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创造价值,成为人们生活的最佳动力伙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动力镍氢电池、锂离
           子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相关设备和原材料,并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万股)                 式

  1        珠海普瑞达投资有限公司    19,997.36    20.6982%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珠海普明达投资合伙企业
  2                                   2,127.32    2.2019%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珠海凯明达投资合伙企业
  3                                   575.78      0.5960%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珠海惠泽明投资合伙企业
  4                                   716.66      0.741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重庆普瑞达企业管理有限公
  5                                  6,423.5943   6.6487%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司
        珠海际宇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6                                  2,087.9038   2.1611%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珠海旭宇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7                                  112.7414     0.1167%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珠海泽高普商务服务合伙企
  8                                   174.57      0.1807%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业(有限合伙)
        珠海普宇投资合伙企业(有
  9                                  841.4672     0.8710%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限合伙)
        珠海际宇二号商务服务合伙
  10                                 826.8998     0.8559%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浙银汇嘉投资管理合
  11                                  8,963.69    9.277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二号股权投
  12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66.06      0.482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


                                         4
     厦门易科汇华信三号股权投
13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296.56    3.4121%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
     宁波旋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4                               1,125.34    1.164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15            徐海忠              1,884      1.9500%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珠海冷泉投资合伙企业(有
16                               3,751.13    3.8826%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限合伙)
     深圳拓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17                               4,789.18    4.9570%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18   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59.207    1.613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珠海华金阿尔法三号股权投
19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559.207    1.613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

20            王振江             899.44      0.9310%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杭州融禧领投股权投资基金
21                              2,054.6291   2.1266%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富阳明宇投资管理合伙
22                               2,845.6     2.9453%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富阳晨宇投资管理合伙
23                               2,564.54    2.654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
24                               4,155.49    4.3011%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横琴华章玖号股权投资基金
25                               726.63      0.7521%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
26                               2,000.73    2.070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7   CASREV Fund II-USD L.P.     195.52      0.202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28            冯超群              44.83      0.046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29   盛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266.99    3.3815%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5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
30                               502.61      0.5202%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
31                              192.4902     0.1992%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业(有限合伙)
     东莞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2                              577.4704     0.5977%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诸暨沃仑景泰股权投资合伙
33                              1,005.0594   1.0403%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秋实兴德(天津)投资中心
34                              1,487.9857   1.5401%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
35                              1,206.9092   1.2492%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
36                              733.4229     0.7591%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37                              735.0656     0.7608%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司
     广东恒兆亿新动能股权投资
38                              305.8204     0.3165%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盐城融盈新能源投资合伙企
39                              970.8497     1.0049%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泰复投资中心(有限
40                              485.4249     0.502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合伙)
     常熟创富启峰股权投资合伙
41                              323.6165     0.3350%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今晟优选贰号股权投资
42                              258.4881     0.2675%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广祺辰途叁号股权投资
43                              1,033.9524   1.0702%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   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04.7084     0.936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共青城汇嘉股权投资管理合
45                              258.4881     0.2675%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杭州长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6                                    2,492.3482   2.5797%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珠海华金创盈八号股权投资基
  47                                     780.0442    0.807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一号股权投
  48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646.2203    0.6689%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伙)
        上海颢晟企业管理中心(有
  49                                     904.7084    0.9364%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限合伙)
        湖北省联想长江科技产业基
  50                                     775.4643    0.8026%   净资产   2020 年 4 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6,614.2169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2,185.5747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7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10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1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
             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12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对外担保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第一款所指“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3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第一款所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但若:
             (一)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三)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4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千万元;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 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
                    关联交易且达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公司拟发生前款第(一)项所述之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5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款。已经
             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一款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十亿元的借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7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8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19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2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1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出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质询的,不得请假。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
             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22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方式以及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等
                    基本信息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
             意见书。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2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授
             权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时必须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该关联交易事项需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25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6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
             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
             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27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
                      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28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每连续二十四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
             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增选董事,不受该二
             分之一的限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29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
                      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30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日或者任
               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仍然有效,对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1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在公司发生危机情况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股东利益;
              (十七)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收购公司股份;
              (十八)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成员构成;
              (十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不
              少于3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3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百分之十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交易”具有相同
              含义。


              本条第一款所称“成交金额”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成交金额”
              具有相同含义。


              公司拟发生的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33
                       金额超过一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    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
                        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前款所称“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包括购



                                          34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款。已经
               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一款: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亿元的借款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审议标准之一的事项,由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5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
              专人送达、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信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
              有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的事件,可以立即通知并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授权


                                        36
               代理人)可以出席董事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董事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时必须回避表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可以视为
               本人出席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7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法定代表人任免,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
              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四)至(七)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38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
               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40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
              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2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形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43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且
       超过五亿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且超过五亿元。


   2.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司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


                          44
   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
   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
        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
        明确意见。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5
                  2.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信函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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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刊物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刊物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48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49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50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前述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在本
                        章程尚未依法修订完成之前,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51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十二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
       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四)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52
                        4.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五)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六)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     公司的市值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八)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
                        过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
                        而实施的收购。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
               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3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
               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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