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
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
作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
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
的可归属数量。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
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张军、李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