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12-2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一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者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何锐、陈兴利、孙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