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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12-2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一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者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何锐、陈兴利、孙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