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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冠宇: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12-2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内部长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持续、
健康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订并拟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定以及《珠海冠宇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冠宇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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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2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2023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260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2-2024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420亿元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4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3-2024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300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季度绩效考核
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考核年度内任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
或者 B 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部归属;
考核年度内任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者 D 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
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若激励对象对
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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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考核结果。各归属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办理限制性股票
归属/作废失效事宜。考核结束后,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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