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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1-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
宇”、“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上市之日(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大为、刘宗坤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大为、刘宗坤、张栋豪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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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询问公司相关人员;

   2、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5、现场检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流水,查看募投项目大楼建设进度等;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相
关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珠海冠宇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并与公开披露的公告进行对比分析,核
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
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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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现场建设情况,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相关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
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文件、相关内部控制文件等资料,了解
了公司在本持续督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
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
料,了解公司经营业绩与业务开展情况,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
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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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同时财政部也相继修订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学习。同时,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上海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珠海冠宇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主动的配合,为本次现场
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次持续督导期,珠海冠宇在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
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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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宗坤                  王大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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