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
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第
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第一期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
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相关
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76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241.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82
元/股。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张军、李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