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01-1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
露指南》”)、《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第一期
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延铭
先生。除徐延铭先生以外,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业已成就。因此,同意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确定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6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241.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82 元/
股。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何锐、陈兴利、孙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