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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09-14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
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与交流,运用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管理
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
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性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一
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将投资者对
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公司管理层,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
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
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
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
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监事
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
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
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牵头组织公司各项投
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访,与相
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
通,参与危机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
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为公司战略调整、重大
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
关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
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
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前提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
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按监管机构要求编写并发布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
公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及准备会议材料,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对
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纲,
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回答材料
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
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
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及时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披露
的内容为准;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
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
好的公共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七)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
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作股票价格的
行为。
   第十五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泄露商
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董事会办公室可在法定
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
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
部门或子(分)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
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
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
披露口径;
  (四)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
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
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公司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三)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
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
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
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
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四)会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
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司
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
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六)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七)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
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介绍公司的最新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
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
资者下载;
  (八)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
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董
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
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
口径;
  (九)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开设投资
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信息的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十)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
疑的,除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
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沟通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
公司的竞争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
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
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
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和编
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
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资料。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
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
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
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
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
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
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财务、会计、证券等相
关领域知识;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心理
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
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