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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9-14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
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
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
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
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
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
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
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
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
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
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
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
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办法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
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
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
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
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
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
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和
上交所备案,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予以披露。若需对本办法
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
案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
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
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
间接控股、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
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
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
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
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
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
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
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
请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
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
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
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
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
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
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
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
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
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
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
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
复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
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
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五)董事会报告;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九)公司治理;
  (十)内部控制;
  (十一)社会责任;
  (十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
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
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
事会审议;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
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
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
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
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
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办
法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
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
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
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
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
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
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
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
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
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
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上交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
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
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
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
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
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
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入破产程
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
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
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公司股票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
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
(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
起复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
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
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
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
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
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
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
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
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
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
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
比例;
  (三)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
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
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
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上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交
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
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
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
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
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
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属于上交所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
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
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七十八条 寄送股东和董事、监事的文字材料,报董事
会秘书审阅后寄发,并应编号送达。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交所及其他证
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
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
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
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
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
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
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
通过;
    3.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
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在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
事长授权后。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八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确保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
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
保管。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
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
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
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
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
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
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调查。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
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
报上交所备案。
   第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办法与国家有
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
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第一○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