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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09-14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
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交易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 1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
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
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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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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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
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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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
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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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
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
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
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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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
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


                                                 - 7 -
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
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
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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