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0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3 月发布,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公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由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或宁波创元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提名 2 人,深圳
安鹏智慧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提名 1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各股东应
在股东大会选举上述股东提名的监事人选时投赞成票。为避免歧义,只有提名某
位监事的股东有权利更换或提议股东大会罢免该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