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办法2022-03-30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办法
(2020 年3 月发布,2022 年3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
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
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经证券
交易所认可。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不能空缺,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 3 个月内或原董事会秘书离任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下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的
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
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及离任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
案和工作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签订的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
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其中涉及上市公
司的相关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