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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8-30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0 年 3 月发布,2020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2022 年 8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行为,
保障总经理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
下述忠实义务:

    (一)贯彻股东意志,忠诚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审
慎决策,担当尽责;

    (二)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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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九)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机
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每年度的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三)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四)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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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拟订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四) 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
费用的支出;

   (五) 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六) 拟订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赞助方案,批准一定金额
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方案;

   (十)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法律顾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3-
员,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十三) 拟订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 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五) 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 建立总经理办公室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七) 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八) 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
大额资金的使用等相关事项以及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第九条 总经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十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
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
不能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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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
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全部或部分
职权。

                          第四节 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
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
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
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请总经理或总经
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
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总监签署,对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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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财务总监会签;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
调动、奖惩等事项的,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
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
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
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经理级会议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

    经理级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
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
内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前款规定予以执行。

    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
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
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并抄报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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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
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
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关
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
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并告知综合管理部;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参加会议。研究
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当对讨论事项
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
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签形式议事程序:

    (一)会签范围。参与会签的范围为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会签组织。会签的呈文流转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原则上会签事项
主办单位及分管该单位或该事项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应先提出明确意见,再
呈请其他人员会签;会签结束后,综合管理部应向全体参与会签的人员反馈会签结果。

    (三)会签机制。会签人员需提出明确意见,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视为审核通
过;如意见存在分歧,应提请总经理决定或经总经理批准再行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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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经理级会议

   第二十三条 经理级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二)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三)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与日常经
营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四)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六)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八)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九)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研究各部门
提出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十)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及解聘事项,审议上述人事事项,
应事先征求公司党委和董事长的意见;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三)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四)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十五)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协调多个副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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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其他需要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依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指定其他人员参会。

    第二十六条 参加经理级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提出会议议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提出专项议题提案,是否列入
经理级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决定。提出会议议题时,
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经理级会议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
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
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召开经理级会议,总经理应指示综合管理部部长提前两天将会议通
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经理级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具体
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
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或搁置再
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
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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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
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九条 经理级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签发。

    第三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经理级会议,但应同时提出会议拟
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经理级会议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节 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开总经理临
时会议讨论决策。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总经理根据该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议
题确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应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派 1 名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应指示综合管理部部长提前一天通知与
会人员,并同时将与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的各项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议事及决策制度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均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临时会议,但应同时提出会议
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1.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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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 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大会
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报告董事长。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
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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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序,
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安排
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细则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12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相抵触的,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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