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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芯国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2020-07-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00298-00004 号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法律
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委托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联席主承
销商承销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
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中芯国际”)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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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
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及承办律师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承办律师已得到相关各
方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
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3.除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
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承
办律师的受限于前述保证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保荐机构引用本《法律意见》的
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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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批准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批准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决定召开
股东特别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特别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有
关人民币股份发行及特别授权之决议案》《有关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人民币股
票发行有关的事宜之决议案》《有关人民币股份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之决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其中,《有关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人民币股
票发行有关的事宜之决议案》中明确:“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原则,按照证券发
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并实施本次 A
股发行的有关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具体实施
方案、可能涉及的战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配售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方式、
承销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本公司重大承诺事项等;除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
次 A 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还包括暂停、终止发行
方案的实施)”。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和注册

     2020 年 6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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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20 年第 47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关于同意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0]1278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战略投资
者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协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选取标准

   1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3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4
                        限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5
                          司                                       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6
                          司                                       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7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8
                        合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9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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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选取标准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1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1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2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13
                    业(有限合伙)                                 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1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或其下属企业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5
                          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6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7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8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9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1
                         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2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3
                     (有限合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4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5     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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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选取标准

                           合伙)                                         投资者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26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属企业

          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
   27
                    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者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8
                       Limited)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9
                      Authority)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注:1、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指派其代表集团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

        (一)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下
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海通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594731424M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4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774 号 2 幢 107N 室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不约定期限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时建龙(董事长)、常红 CHANGHONG(副董事长)、汪异明(董事)、江孔亮
 主要人员
                (董事)、潘光韬(董事)、余际庭(总经理)、郑波(监事)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海通创投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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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实际
控制人为海通证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
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证券的董事长周杰任发行人的非执行董事。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海通证券的权益投资交易部持有发行人 48,900,000 股股份;海通证
券香港子公司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Group Limited 持有发行人 6,633,000
股股份。海通证券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约占其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股份总
数的 1.10%。除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
投”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通创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海通创投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海通创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91440300779891627F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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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住所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营业期限         2005 年 9 月 28 日至 2055 年 9 月 28 日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
 经营范围         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主要人员         高涛(董事长)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财富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财富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金财富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4.38%的股份,同
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份。中央汇金为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
称“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
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
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
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关联关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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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中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
行人 123,500 股股份;中金公司的衍生品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 2,000 股股份;中
金公司香港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及 CICC Financial Products
Limited 合计持有发行人 3,651,000 股股份。中金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约占
其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股份总数的 0.07%。除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
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金财富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金财富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提供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国信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20100MA4L0GG411
                  公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童国华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营业期限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长期
                  通信设备、电子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安
                  全、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光电子、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
                  表、其他电子设备、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技术服务、系统
 经营范围
                  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的工程(不含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施工;投资管理与咨询;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与咨询;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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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
                  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
                  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童国华(董事长)、鲁国庆(总经理)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国信科集团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信科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国信科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信
科集团 100.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信科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中国信科集团通过其全资附
属公司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15.77%的股份,并向发行人
提名了 2 位非执行董事。中国信科集团的董事长童国华、副总经理陈山枝同时担
任发行人的非执行董事。除上述情况外,中国信科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提名董事系合法行使其股
东权利,不属于《业务指引》第 9 条规定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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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信科集团由原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烽火科技集团)和原电信科学技术
研究院(大唐电信集团)联合重组而成,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注册资
本 300 亿元,资产总额逾 800 亿元,员工人数 3.8 万,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规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信科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信科集团依托集团及集团下属企业在移动通讯和集成电路领域积
累的技术优势,推动双方在移动通信芯片、安全芯片、汽车电子与工业芯片和融
合通信芯片等方面的设计和代工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性价比的芯片
及解决方案;

     (2)中芯国际作为一家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大型集成电路代工企业,而中
国信科集团作为掌握移动通讯和集成电路核心技术的大型企业,通过本次战略配
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产业链关键节点的战略布
局;

     (3)中国信科集团作为持有中芯国际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大唐控股(香
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严格遵循国际化公司治理的前提下,积极发
挥大股东作用,支持中芯国际的技术升级和经营发展。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信科集团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国信科集团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国信科集团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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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二期”)
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大基金二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家 集成 电路 产业 投资基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110000MA01N9JK2F
                 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上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楼宇光
                 市)
 注册资本        20,415,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2 号 52 幢 7 层 701-6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9 年 10 月 21 日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经营范围        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楼宇光(董事长)、丁文武(董事、总经理)、林桂凤(监事会主席)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大基金二期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大基金二期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大基金二期的股本结构如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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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基金二期的股权较为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大基金二期的股东会、董
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大基金二期无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一期”)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14.62%的股份,并向发行人提名了 1 位非执行董事。大
基金一期的董事丁文武、路军、唐雪峰、楼宇光、韩敬文、戴敏敏同时担任大基
金二期的董事,监事林桂凤、宋颖、孙晓东、任志安同时担任大基金二期的监事,
监事何宁同时担任大基金二期的董事。大基金二期的董事路军同时担任发行人的
非执行董事。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各自的委托管理协
议分别对大基金一期、大基金二期进行管理。大基金二期持股 5%以上股东国开
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持有联席主
承销商国开证券 80%的股权。除上述情况外,大基金二期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大基金一期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提名董事系合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属于《业务指引》第 9 条规定的“其他直接
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战略配售资格

     大基金二期是经国务院批准、2019 年 10 月 22 日注册成立的集成电路产业
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为 2,041.5 亿元。大基金二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属
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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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基金二期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大基金二期最近
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大基金二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五)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基金”)
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风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0300MA5DHX6U4H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渝波
 注册资本         10,2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住所
                  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16 年 8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8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不
                  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
                  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创
                  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
                  投资管理顾问。
 主要人员         周渝波(董事长)、莫德旺(董事、总经理)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风投基金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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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国风投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风投基金的股本结构如下:




     根据《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国风投基金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基金
的全部对外投资、融资。依据公司章程相关约定,国风投基金的控股股东为国新
(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国新”)。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风投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国资委统一部署,由中国国新作为主发起
人,联合其他国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国风投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8 月,总规模
2,000 亿元,首期规模 1,02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根据《业务指引》
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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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国风投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风投基金最近
一个年度财务资料和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国风投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六)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提
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调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110102MA008DDL0X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朱碧新
                  控股)
 注册资本         13,10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F702
 营业期限         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
                  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经营范围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朱碧新(董事长)、童来明(董事、经理)、魏然(董事会秘书)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调基金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调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调基金的股本结构如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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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调基金委托诚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基金管理事务的执
行,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诚
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调基金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调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国资委委托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发起设立,股东包括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商金葵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3,500 亿元,首
期募集资金 1,31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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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调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调基金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国调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七)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国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106MA002JNW8H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王豹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2 号恩菲科技大厦 B 座 5 层 558 室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16 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经营范围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王豹(执行董事)、柯珂(总经理)、张文强(监事)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投资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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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国国新持有国新投资 100%的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国新 100 %的
股权,因此,中国国新为国新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国新投资的实际
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新投资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新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
业之一。截至 2019 年底,中国国新资产总额超过 4,200 亿元,年度净利润突破
10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国新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国新投资将协助中芯国际开展业务合作和资源整合,推动开展集成电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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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设备、材料和设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与中芯国际进行全方位合作;

     (2)发挥国新投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在市场战略、产
业并购、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投后赋能,并协同开展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

     (3)国新投资根据中芯国际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人
才引荐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新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新投资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国新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八)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央企基
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央企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0101MA59LLKP8K
                  金(有限合伙)                      注册号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1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号楼)X1301-C2616(仅限办公用途)
 所               (JM)
 合伙期限         2017 年 4 月 13 日至 2027 年 4 月 12 日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股权
 经营范围
                  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主要人员         刘学诗(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央企基金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新央企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手续,基金编号为 SX6873,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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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央企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国新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央企投资(广州)”),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国新央企投
资(广州)45%的股权,系国新央企投资(广州)的实际控制人,也系国新央企
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新央企基金由中国国新、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广新资
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同发起成立,目标规模 1,500 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
500 亿元人民币。国新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投资(广州)系中国
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国新央企基金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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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国新央企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国新央企基金在人工智能芯片、汽车电子芯片等领域积极布局,目前
已投资多家细分行业的优质企业。国新央企基金将积极推动中芯国际与前述企业
在晶圆代工和封测方面的合作,帮助中芯国际在人工智能芯片、车联网芯片等领
域寻找更多的市场机会;

     (2)国新央企基金已布局国内领先的云计算服务商,将推动中芯国际与云
计算服务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中芯国际的业务需要提供高效的云计算服务;

     (3)国新央企基金将积极推动基金发起人浦发银行与中芯国际在金融服务
的业务合作,为中芯国际提供高效的跨境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拓宽境内外融
资渠道,增强中芯国际的国际竞争力。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新央企基金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国新央企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九)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科技”)提供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国开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110000MA009CGR1M
                  公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左坤

                                                 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8 层 F801-F805 单元
 营业期限         2016 年 11 月 8 日至长期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
                  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
                  理顾问机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经营范围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左坤(执行董事)、于江(总裁)、宋阳(监事)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开科技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开科技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开科技 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财政部
间接持有国开科技 36.54%股权,国务院间接持有国开科技 34.68%股权,国家外
汇管理局间接持有国开科技 27.19%股权,因此国务院为国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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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开科技系国家开发银
行的全资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 80%的股权。国
开科技的控股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非执行董事路军担任副总裁
的公司。除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开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是国内银行业第一家通过“投贷联动”模式
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平台,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亿元。国开科技围绕国家科学
技术发展所需的各大科技创新领域,针对各发展时期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同时与国家开发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学技术发展,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国开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国开科技近年来在集成电路设计、设备等领域投资多家能与中芯国际
形成战略互动和行业上下游优势互补的潜力型企业。未来,国开科技将积极推动
已投资的潜力型企业与中芯国际形成业务合作,助力中芯国际的业务和技术发展;

     (2)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内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点银行,已为国内
多个集成电路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提供项目贷款。国开科技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
下属企业,将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为中芯国际及其上下游的重点企业提供一揽
子综合金融服务,为中芯国际的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开科技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开科技最近一个

                                                 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国开科技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新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11100001000238753
                                                      注册号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刘浩凌
 注册资本         311,954.66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 16 号(中关村延庆园)
 营业期限         1996 年 9 月 28 日至长期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托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
 经营范围         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刘浩凌(董事长)、彭玉龙(董事)、熊莲花(董事)、郭瑞祥(董事)、李琦强
 主要人员         (董事)、施民德(董事)、王成然(监事)、余建南(监事)、高立智(监事)、
                  李全(首席执行官)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新华人寿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新华人寿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
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及相关持股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1,033,620,236               33.13
   2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77,530,534                31.34
   3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77,162,581                12.09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3,339,045                2.99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                    38,534,907                1.24
   6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249,200                0.9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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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8,200,000                0.58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
   8                                                           8,713,289                 0.28
                            理计划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融资产管
   9                                                           7,863,699                 0.25
                            理计划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科技驱动混
   10                                                          7,572,255                 0.24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      计                             2,590,785,746               83.05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新华人寿是一家全国性专业化大型寿险企业,主要股东有中央汇金、中国宝
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新华人寿在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019 年,新华人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人民币 1,381.31 亿元,总资产规模达
8,789.70 亿元,连续多年入围《财富》中国和《福布斯》世界 500 强,属于大型
保险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华人寿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新华人寿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新华人寿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光大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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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16200002243334029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桂军
 注册资本        641,819.05 万元人民币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555 号
 营业期限        2005 年 1 月 25 日至 2052 年 1 月 25 日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
                 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
                 国务院有关本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经营范围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
                 有财产;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开办特定目的信托
                 业务(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人员        闫桂军(董事长)、邵泉(总裁)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光大信托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光大信托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光大信托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持有光大信托 51%的股权,
为光大信托的控股股东。国务院间接持有光大集团 55.67%的股份,通过光大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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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能够实际支配光大信托的决策和行为,为光大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光大信托的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其注册资本 600 亿元,由财政部和中央汇
金发起设立。经过 36 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横跨金融与实业、香港与内地,机构
与业务遍布海内外,拥有金融全牌照和环保、旅游、健康、高科技等特色实业,
是具有综合金融、产融合作、陆港两地特色优势的国有大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
属于大型企业,光大信托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参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战略配售事项的授权委托
书》,光大集团授权委托光大信托作为投资载体和代表机构,以光大信托的自有
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光大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光大集团将依托自身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养老等领域
的产业布局,在相关芯片设计、代工领域与中芯国际形成战略合作;

     (2)光大集团依托自身金融全牌照的业务优势,在直接投资、银行信贷、
金融租赁、外汇兑换等领域为中芯国际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光大集团将推动集团下属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商光大国际,为中芯国
际在产业园区建设、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工业固废处理
等领域提供业务支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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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大信托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光大信托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光大信托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二)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
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人民 日报 媒体 技术 股份有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110000076552549G
                 限公司                      注册号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上
 类型                                        法定代表人        何炜
                 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 2 号(4-2)9 号楼 321 室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6 日至长期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计算机技术培训;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
                 外);市场调查;营销策划;公关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电视
                 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
 经营范围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出版物;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互联网信
                 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文化活动、
                 销售出版物、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何炜(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丽辉(副总经理)、潘凡平(副总经理)、陈玉林(副
 主要人员
                 总经理)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人民日报媒体技
术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
的股本结构如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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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社直接持有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 8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是人民日报社社属一级企业,股东为人民日报社、环
球时报社、中国能源汽车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以协助各地
媒体建设融媒体中心,打造媒体融合发展的空间平台、技术平台、业务平台、资
本平台为核心业务,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
如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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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日报社及下属单位拥有三百多家细分领域的报道主体,涵盖文化、
汽车、能源、证券等各领域报道,有着覆盖人口众多、传播速度快、力度强、影
响力大的特点。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负责建设人民日报全媒体新闻平台,将积
极帮助中芯国际进一步建设品牌形象;

     (2)人民日报社全资子公司证券时报社旗下拥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以及《券商中国》、《期货日报》、《国际金融报》、《中国基金报》、
《全景网》等覆盖资本市场全领域的传播媒体,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将协助中
芯国际与投资人们建立更高效、全面信息沟通渠道;

     (3)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具备强大的机构类客户销售团队以及营销能力,
将在大客户拓展方面与中芯国际形成协同合作。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人民
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资产证明文
件,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
的认购资金。

     (十三)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
创服贸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科创服贸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 通服 科创 服务 贸易投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 有限合                          91110111MA01RMH970
                                                 注册号
                 伙)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
 认缴出资额      51,25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410
 所
 合伙期限        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30 年 6 月 1 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1、
 经营范围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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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郭健(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科创服贸投资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科创服贸投资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手续,基金编号为 SLF218,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科创服贸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科创服贸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科创服贸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最
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因此,国务院系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也系科创服贸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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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战略配售资格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基金”)是经国务
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招商局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只专注
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 300 亿元。服贸基金按照“母基
金参股子基金+母基金直投项目”方式运作,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
企业发展壮大。

     科创服贸投资作为服贸基金设立的项目型子基金,除服贸基金外,引入重庆
市国资委下属企业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遵循商务部和财政部
赋予服贸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的功能和定位,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科创服贸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科创服贸投资
提供的相关资金证明,科创服贸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四)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1NL88
                  伙)                                注册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       5,8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所
 合伙期限         2016 年 2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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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主要人员         任春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
号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9%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2%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4%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2%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8%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1%       有限合伙人

    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8%       有限合伙人

   10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5.62%       有限合伙人

   1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9%       有限合伙人

   1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4.55%       有限合伙人

   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1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8%       有限合伙人

   17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8%       有限合伙人

   18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2%       有限合伙人

   19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4%       有限合伙人

   20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5%       有限合伙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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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0,000         4.27%       有限合伙人

   22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3%       有限合伙人

   23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9%       有限合伙人

   34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6,900         4.39%       有限合伙人

   25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8%       有限合伙人

   26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91%       有限合伙人

   27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5%       有限合伙人

   2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7%       有限合伙人

   2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5,000         1.45%       有限合伙人

   30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8%       有限合伙人

   31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32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3%       有限合伙人

   33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1.03%       有限合伙人

   3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35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0.82%       有限合伙人

   3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10.26%      有限合伙人

   37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38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9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40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4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42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43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44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45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46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48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49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50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50,000        100%              -


     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
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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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
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
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
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
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
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基金总规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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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保基金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保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五)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成电路产
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3AW02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沈伟国
 注册资本         2,85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1201 室 A 单元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沈伟国(董事长)、杜洋(董事)、沈浩明(董事)、潘政(董事)、周雯婷(董
 主要人员         事)、冯金安(董事)、鞠铭(董事)、傅红岩(监事长)、苏立(监事)、章霞
                  (监事)、吉少岭(监事)、季铭(监事)、张伟(监事)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集成电路产
业基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
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EJ523,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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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股权较为分散,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且各股东无一致
行动关系,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无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合计控制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比例超过 50%,
为其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14.62%的股份,并向发行人提名了 1 位非执行董事。上
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持有发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
司 12.31%的股权。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上海国际集团直接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7.66%的股份,通过上海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泰君安 21.34%的股份,系国泰君安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况外,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成立于 2016 年,注册资本 285 亿元人民币,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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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大基金一期等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基金聚焦于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重点投资集成电路制造业,同时覆盖设计、装备、
材料等上下游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属于大型企业。根据《业务指
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
如下:

     (1)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已于 2018 年向中芯国际下属的中芯南方集成电
路制造有限公司投资 8 亿美元,并在政府沟通、上下游客户、管理团队等领域为
中芯国际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支持,双方已形成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未来,双方
将继续在推进先进制程工艺发展方面进行战略合作;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将继续推动包括多家已投资的芯片设计企业与
中芯国际共同优化产品工艺、开发制程更先进的芯片产品,在下游客户导入方面
与中芯国际形成业务合作。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上海
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上海集成电路产
业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六)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创”)提供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科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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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0003123156507
                  限公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沈伟国
 注册资本         169,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1201 室 B 单元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不约定期限
                  科技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
 经营范围         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型孵化
                  器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沈伟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奕(监事)、朱民(副总经理)、项亦男(副
 主要人员
                  总经理)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科创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科创的股权结构如
下所示:




     上海市国资委为上海科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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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上海科创成立于 2014 年 8 月,注册资本 16.9 亿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
准,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战略重组而成,是
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投融资平台,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科创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科创不仅是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二期)的最大股东方及管理方,也是国内多家知名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平台
的出资方。上海科创将依托自身在国内集成电路产业资本丰富的合作资源,将继
续为中芯国际的业务发展及产业整合提供战略支持;

     (2)上海科创在国内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布局丰富,将积极推动已投资企业
与中芯国际形成业务合作,帮助中芯国际扩大客户群体、增加业务收入。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科创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上海科创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上海科创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七)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资管”)提供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106132201066T
                  公司                                注册号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           法定代表人          邓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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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511 号 3 楼 C 区
 营业期限         1987 年 12 月 16 日至不约定期限
                  开展各种境内外投资业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代理记帐),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邓伟利(董事长)、刘广安(总经理)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国际资管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国际资管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国际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所
示: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持有上海国际资管 100%
股权,为上海国际资管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持有上海国际集团 100%股权,
因此,上海市国资委为上海国际资管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国际资管的控股股东上
海国际集团直接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7.66%的股份,通过上海国有资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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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有限公司持有国泰君安 21.34%的股份,系国泰君安的实际控制人。除上述情
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际资管为上海国际集团全资子公司,是集团开展投资管理的核心企业,
也是集团发挥国有资本引领、放大、带动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管理社会资金的
竞争类经营实体。上海国际资管其前身上海市上投实业公司成立于 1987 年,2006
年更名为上海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08 年底整合重组,现注册资
本 35 亿元人民币,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际资管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国际资管自成立以来,有近三十年的股权投资历史,共开发投资
了上百个涉及金融、地产、高端制造、半导体等行业的大中型股权项目。并作为
主要股东,先后发起设立了多家产业基金和母基金管理公司。未来,与中芯国际
在技术创新、半导体产业链等领域将加大投资合作力度,利用上海国际资管在长
三角区域优势,帮助中芯国际实现在长三角地区的产业整合、投资并购、促进产
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

     (2)上海国际资管的母公司上海国际集团立足上海,坚持以市场化、专业
化、国际化为导向,积极开展国资运营、投资管理和金融要素市场建设,先后协
助筹办并投资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交易所,将为中芯国际在上海的投融
资管理、相关的产业股权投资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促进产融结合发展;

     (3)上海国际资管作为第一大股东发起的上海国方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已投资和间接投资了半导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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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板块中的中芯聚源、元禾璞华、湖杉资本、沨华资本、华业天成等多家
半导体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以及大量半导体生态企业。上海
国际资管将促进体系内基金投资的相关企业,与中芯国际开展业务合作,为中芯
国际发展提供支持。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国际资管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上海国际资管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上海国际资管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八)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创”)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浦东科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91310115MA1K3CXQ9A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傅红岩
 注册资本         24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 60 弄 6 号 108 室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8 日至不约定期限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兼并重组咨询,财务咨
                  询,资产管理,创业孵化器管理,高科技项目经营转让,金融信息服务(除金
 经营范围
                  融业务),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主要人员         傅红岩(董事长)、朱云(总经理)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浦东科创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浦东科创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浦东科创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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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持有浦东科创 100%的股权,为浦东科创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浦东科创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有全球有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
设,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出资设立的、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科技金融服务的国有
大型企业集团。截止 2019 年 12 月,集团注册资本 24 亿元,总资产 126 亿元,
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与经济委员会积极支持浦东科创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发行人与浦东科创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
下:

     (1)中芯国际总部地处浦东,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浦东科创作为浦东
最大的投资集团,积极发挥其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的优势,以
专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完善的投后增值服务,协助解决中芯国际在发展中面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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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资源等方面的问题。未来,浦东科创将充分发挥其在集
成电路领域的优势,给中芯国际带来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

     (2)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六大硬核产业”之一,
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为目标,共同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在浦东新区的发展,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助力浦东新区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浦东科创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浦东科创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浦东科创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十九)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提供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复星高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000132233084G
                 限公司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陈启宇
                 独资)
 注册资本        48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上海市曹杨路 500 号 206 室
 营业期限        2005 年 3 月 8 日至 2035 年 3 月 7 日
                 一般项目: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其
                 提供投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和研
                 究开发服务、信息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承接本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
                 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业务的咨询服
                 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
                 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钟表眼镜、工艺礼品(文物除外)、日用
                 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具、电子产品、建材、装饰材
                 料、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陈启宇(董事长)、徐晓亮(董事兼总经理)、龚平(董事)、张厚林(监事)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复星高科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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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复星高科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复星高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00656.HK)持有复星高科 100%的股权,为复星高科的
控股股东。自然人郭广昌间接持有复星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为复星高科
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复星高科是植根中国的全球化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工业自动化、5G 通
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建筑等领域均有投资布局,具备深厚产业基础,并且
积极引领行业的创新与研发。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复星高科的总资产超过
人民币 3,408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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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复星高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复星高科凭借自身在智能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车联网、大数据、
物联网等高科技领域的布局,积极推动集团生态体系内的芯片需求由中芯国际代
工生产;同时,复星高科将加大在 WiFi 芯片、FPGA、射频芯片、模拟芯片等领
域的投资布局,积极为中芯国际拓展下游客户;

     (2)复星高科作为一家全球化布局的大型集团,投资遍布欧洲、北美、亚
洲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复星高科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全球化投资能力,在全球范围
内协助中芯国际完善产业链、丰富客户群体。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复星高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复星高科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复星高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深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0300715226118E
                 公司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
 营业期限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
 经营范围        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
                 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
                 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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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倪泽望(董事长)、杨国平(副董事长)、姚慧琼(副董事长)、左丁(董事、总
 主要人员
                 经理)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创投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
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深创投 28.20%的股权,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深创
投 46.63%股权,为深创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深创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已发展成为以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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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投资为核心的综合性投资集团,现注册资本 54.2 亿元,管理各类资金总规模约
3,510.37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深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目前,中芯国际已在深圳建有一座 200mm 晶圆厂。深创投将积极支持
中芯国际在深圳的业务开展和发展规划;

     (2)深创投将引进和培育先进封测企业,吸引沉积设备、刻蚀设备、光刻
胶、大硅片等设备和材料企业及创新团队落户深圳,与中芯国际形成产业链上下
游协同;

     (3)双方拟加强投融资方面的合作,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培育挖掘优秀的
项目,为中芯国际产业协同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深圳的地缘优势,强化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互动,推动市场、技术及产业等
方面合作,全力支持中芯国际并购整合国际资源,拓展国际市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创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深创投最近一个年度
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深创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
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一)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同舟”)提供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屹唐同舟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         统一社会代码/         91110302MA01GWME7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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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心(有限合伙)                 注册号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1,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22 号院 1 号楼 23 层 2302
 合伙期限           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34 年 1 月 17 日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经营范围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 2033 年 12 月 3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唐雪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屹唐同舟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屹唐同舟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
号为 SGE339,备案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3 日。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屹唐同舟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屹唐同舟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屹唐同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0.20%的份额,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持有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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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99.80%的份额。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间接持有屹唐同舟 100%的出资
份额,为屹唐同舟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屹唐同舟系亦庄国投最终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亦庄国投是一家以服务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使命的国有投资公司。截至 2020 年 4 月
底,亦庄国投资产总额 631 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超 496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屹唐同舟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屹唐同舟、亦庄国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
下:

     (1)亦庄国投已分别于 2017 年向中芯国际下属的中芯北方二期项目出资
2.76 亿美元、2019 年向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出资 5,000 万元,并在项目融
资、厂房建设等方面为中芯国际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支持,双方已形成稳定的战略
合作关系。未来,双方将继续在客户导入、提升工艺、供应链拓展等方面进行战
略合作;

     (2)亦庄国投将发挥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使命,积
极推动中芯国际与区域内及已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的业务合作,为中芯国际的未来
发展奠定产业基础。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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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屹唐同舟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屹唐同舟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屹唐同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二)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金融街资本”)提供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北京金融街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91110102101398791D
                                                 注册号
 类型            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    程瑞琦
 注册资金        2,717,250.63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6 号 4 层 6-58 室
 营业期限        1992 年 9 月 16 日至 2042 年 09 月 15 日
                 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零售卷烟;游泳池;西餐(含冷荤凉菜、含裱
                 花蛋糕)、冷热饮、中餐(含冷荤凉菜)、中式糕点;销售饮料、酒;零售图书、
                 期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洗衣;酒店管理;会议服务;销售日用品、工艺品、
                 文化用品、服装、珠宝首饰、鲜花、箱包;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
                 信息咨询;西单商业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销售装饰材料;金属材
 经营范围
                 料加工;制冷设备安装;承办消费品市场;汽车租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程瑞琦(经理)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京金融街资本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北京金融街资本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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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北京金融街资本 100%
的出资额,为北京金融街资本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北京金融街资本是北京市西城区区属唯一一家国有资本运营企业。2012 年 3
月成立以来,依托金融街区位优势,发挥国有资本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金融街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北京金融街资本将依托多元化的产业生态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借助西
城区丰富的金融资源优势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战略定位,为中芯国际集成
电路业务在金融科技领域开发、金融场景应用、金融大数据存储、云计算、边缘
计算等领域嫁接相关产业和资源,协助中芯国际丰富和扩大产业生态;

     (2)北京金融街资本将依托与诸多大型产业投资集团(或国家级相关基金)
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协助中芯国际围绕上下游寻找合作伙伴、拓展市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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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北京金融街资本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北京金融街
资本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北京金融街资本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三)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控天
勤”)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金控天勤的基本情况如下:

                    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30103MA2H1G398E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
 认缴出资额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 266 号三楼 3166 室
 合伙期限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长期
                    服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
 经营范围
                    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主要人员           徐晓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金控天勤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金控天勤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
号为 SJM867,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5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金控天勤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金控天勤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金控天勤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控资
本”)。根据浙江金控资本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金控资管”)持有浙江金控资本 35%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根据《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企业的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 5 名委员组
成。其中,浙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通过有限合伙人浙
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及普通合伙人浙江金控资本向金控天勤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推荐 3 名委员,能够实际控制金控天勤的投资决策。浙江金控是金控天勤的控股
股东,浙江省财政厅为金控天勤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金控天勤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最终主要出
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浙江金控成立于 2012 年,注册资本 120 亿元,按照中国共
产党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金融强省”战略部署,着力打造聚
焦于数字产业,面向长三角区域的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平台,现有全资、控股或
参股企业共 23 家,总资产规模超过 1,60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金控天勤属于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金控天勤、浙江金控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
下:

     (1)浙江金控作为浙江省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平台,推动中芯集成
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的项目落地。未来,
浙江金控将继续为中芯国际在长三角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和投资提供全方位支持,
加快相关产线的快速投资落地,支持中芯国际的发展与壮大;

     (2)浙江金控将持续推动浙江省的集成电路产业上、下游企业,在集成电
路产业链与中芯国际形成协同效应;

     (3)浙江金控将依托自身与全球知名半导体投资机构智路资本的长期战略
合作关系,积极协助中芯国际对海外优秀集成电路公司的投资、收购。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控天勤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且普通合伙人浙江金控资
本不取得金控天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有)。经核查金控天勤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金控天勤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四)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基本情况

     根据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创投”)提供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合肥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40100728516018C
                  限公司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江鑫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32,400 万元人民币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
 住所
                  发中心 D 座 507 室
 营业期限         2000 年 8 月 28 日至 2050 年 8 月 27 日
                  风险投资,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企业并购和重组,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
                  江鑫(董事长)、许杨(总经理)、杨付华(副总经理)、徐军(副总经理)、裴
 主要人员
                  晓辉(副总经理)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合肥创投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合肥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合肥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5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创投 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间接持
有合肥创投 100%的股权,为合肥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合肥创投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
间接持有的全资下属企业。合肥产投作为合肥市国资委所属三大平台公司之一,
定位于产业投融资和创新推进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集团注册资本 150.8 亿元,
拥有全资企业 23 家,控股企业 4 家,参股企业 20 家。截至 2020 年 3 月底,合
肥产投资产总额 820 亿元,净资产总额 235.43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合肥创投
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支持合肥创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根据发行人与合肥创投、合肥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
如下:

     (1)合肥产投作为合肥市属投资平台,目前已推动国内知名存储芯片项目
落户合肥。未来,合肥产投将为中芯国际的业务拓展提供全方位的资源支持。

     (2)合肥产投将为中芯国际积对接合肥市属的各类产业资源及以中科大、
合工大为代表的教育资源,为中芯国际业务的持续增长提供支持和保障。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5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合肥创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合肥创投最近一个
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合肥创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五)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源芯星”)
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聚源芯星的基本情况如下:

                    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70214MA3T7CBF22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中芯 聚 源股 权 投资 管理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230,5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长城路 89 号 10 号楼 302
 合伙期限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3 日
                    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
 经营范围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
                    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           孙玉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聚源芯星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聚源芯星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
号为 SLF790,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聚源芯星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聚源芯星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类别                           占比          性质
                                                              (万元)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1                                         境内上市公司         30,000        13.02%     有限合伙人
                    公司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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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
 2                                         境内上市公司         30,000        13.02%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3      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8.68%     有限合伙人
                                               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4            澜起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8.68%     有限合伙人
                                               子公司
 5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20,000         8.68%     有限合伙人
 6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20,000         8.68%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20,000         8.68%     有限合伙人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         境外上市公司
 8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子公司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
 9                                         境内上市公司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10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11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1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
 13                                        境内上市公司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14                                        境内上市公司         10,000         4.34%     有限合伙人
                      司
        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
 15                                               -               500          0.22%     普通合伙人
                海)有限公司
                          合计                                  230,500        100%            -

      聚源芯星的普通合伙人系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芯聚源”),有限合伙人均为能够与中芯国际形成上、下游业务合作关系的
大型企业。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芯聚源的股本结构如下: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中芯聚源承担聚源芯星的日常管理工作,合伙企业的投
资等重要决策由合伙人共同决策完成。鉴于聚源芯星的出资比例较为分散且无单
一主体能够控制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聚源芯星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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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聚源芯星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中芯聚源系发行人的境内三级参股公司,发行人通过二级全资子公司中芯国
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 19.51%股权。发行人执行董事、首
席财务官、执行副总裁兼联席公司秘书高永岗担任中芯聚源董事长。除上述情况
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聚源芯星作为 14 家与中芯国际具有上、下游业务合作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组成的投资平台,作为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经核查,该投资平台不
存在规避《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具有参与中芯国际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主体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属于符
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聚源芯星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聚源芯星的相关资
产证明文件,聚源芯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
购资金。

     (二十六)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提供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大家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1110000556828452N
                                                      注册号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
 注册资本         3,079,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 10 层 1002
 营业期限         2010 年 6 月 2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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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杨晓灵(总经理)、叶非(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杨继宏(副总经理)、黄
 主要人员         静(副总经理、银保事业部总经理)、王智勇(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刘清
                  元(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大家人寿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大家人寿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大家人寿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集团”)直接持有大家人
寿 99.98%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大家保
险集团 98.23%的股份,财政部持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份。
因此,财政部为大家人寿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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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人寿是大家保险集团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203.6 亿元,是一家业务
范围覆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型保险集团,
属于大型保险公司,大家人寿属于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家人寿书面承诺及相关说明文件,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流动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十七)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马
鞍山联力”)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马鞍山联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40500MA2UU26A7Q
                   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马鞍山联力昭离集成电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00 万元人民币
                   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北京大道北侧嘉善科技园 1 号科研楼
 主要经营场所
                   212 室
 合伙期限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主要人员          JIAN FU(傅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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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马鞍山联力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
须予以终止的情形;马鞍山联力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基金编号为 SLD952,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5 日。

     2. 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马鞍山联力的出资结构如下:




     马鞍山联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鞍山联力昭离集成电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的控股股东系杭州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六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杭州
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股权,JIAN FU(傅剑)持有杭州六根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99%的股权。因此,JIAN FU(傅剑)系马鞍山联力的实际控制人。

     3. 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持有马鞍山联力 14%出资额的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
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砺品字标基金”)持有
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宁波”)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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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的股权。此外,马鞍山联力的实际控制人 JIAN FU(傅剑)任中芯宁波的
董事。除上述情况外,马鞍山联力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4. 战略配售资格

     马鞍山联力的实际控制人 JIAN FU(傅剑)控制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联
砺品字标基金系中芯国际重要参股公司中芯宁波的股东,且 JIAN FU(傅剑)本
人担任中芯宁波的董事,马鞍山联力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已与中芯国际形成经
营业务合作关系。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属于符
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马鞍山联力及其合伙人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相关承
诺文件,对马鞍山联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JIAN FU(傅剑)进行访谈,
查阅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出具的关于马鞍山联力的《资金到账通知书》等,马鞍
山联力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自有资金均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不存在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情形,自有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
购资金。

     (二十八)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1.基本情况

     根据 GIC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GIC Limited”)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GIC Limited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注册地址         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号             QF2005ASO030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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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GIC Limited 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QF2005ASO030。

     2.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GIC Limited 的股权结构如下: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持有 GIC Limited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3.关联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GIC Limited 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成
立于 1981 年 5 月 22 日,是新加坡最大的国际投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新加
坡的外汇储备,跨出新加坡国界向海外大举投资,目前管理的资产超过千亿美元,
属于大型企业,GIC Limited 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 GIC Limited 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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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IC Limited 作为新加坡主权基金,在全球 40 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投资
布局,在东南亚地区具有深厚的社会资源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国际
化协同能力同时,GIC Limited 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集成电路、电子、信息技术产
业等的广泛布局,能够与中芯国际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

     GIC Limited 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集成电路产业的动向与发展,并作为重点领
域投资。作为长期投资者,GIC Limited 在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链有广泛的投资布
局,参与了多个国际集成电路的股权投资,可以进一步支持中芯国际积极开拓海
外市场,实现双方在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GIC Limited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通过其 QFII
的投资额度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QFII 一览表、关于 QFII 托管行一览表、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 GIC Limited 的批准情况、GIC Limited 的书面承诺等相关文件,GIC Limited
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
认购资金。

     (二十九)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1. 基本情况

     根据 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以下简称“ADIA”)提供的注册登记
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ADIA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注册地址         211 Corniche Street, PO Box, 3600,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号             QF2008AS0073


     经核查,阿布达比投资局(以下简称“ADIA”)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QF2008AS0073。

     2.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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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AD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阿布达比酋长国政府持有 ADIA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3. 关联关系

     经核查,ADIA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战略配售资格

     ADIA 是阿布达比酋长国政府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ADIA 成立于
1976 年,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以及本地和区域投资,ADIA 管理
着一个全球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涵盖了超过二十个资产类别和子类别,目前管
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

     5.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 ADIA 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ADIA 作为中东地区最大主权基金,投资跨公开股权、私募股权等不同的资
产领域,长期关注先进科技、高端制造等新兴行业的投资机会。通过其专注于一
级市场的投资团队及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ADIA 在亚太以至全球范围的半导体
产业均有投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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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ADIA 通过其公开市场投资部门,持有活跃于全球半导体行业的公司
的股权,比如中芯国际(香港)、海力士、三星电子和台积电等。ADIA 将以全球
半导体行业的现有投资组合为基础,长期持有中芯国际等全球领先半导体公司的
股权。同时,借助 ADIA 在全球半导体行业累积的投资经验以及广泛布局,将对
中芯国际境内外多元化融资需求提供积极的支持,推动中芯国际的国际市场开拓,
与中芯国际的全球发展战略并形成协同效应。

     6.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ADIA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其 QFII 的投资额度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QFII 一览表、关于 QFII 托管行一览表、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 ADIA 的批准情况、ADIA 的书面承诺等相关文件,ADIA 以自有资金参
与认购,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
的认购资金。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共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如下: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
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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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之
“二、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因此本次发行向 29 名战
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2.参与规模

     (1)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股票为 84,281.00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5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 43.48%。

     (2)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海通创投、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分别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海通创投、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即
3,371.24 万股;认购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因海通创投、中金财富最终
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
中金财富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其他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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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纪佣金)(万元)
   1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9,999.99

   2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351,750.00
   3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00.00
   4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00,500.00

   5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500.00
   6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150.00
   7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25.00

   8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250.00

   9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9,999.00
   10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150.00
   11            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50,250.00

   12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50,750.00

   13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0,250.00

   14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250.00

   15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999.75

   16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50,250.00
   17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0,300.00

   18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350.00
   19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250.00

   20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10,050.00

   21              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0,150.00

   22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0,050.00

   23         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2,406.5

   24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250.00
          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5                                                                           50,250.00
                                    伙)

   26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331,650.00

   27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50,250.00
                                合计                                           2,226,130.24

    注:1、上表中“拟缴款金额”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协议》,在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中约定的缴款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2、战略投

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3、鉴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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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金额精确至分,上述缴款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中金财富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
数量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核查之专项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出
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
下禁止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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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二)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
办法》《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
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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