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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艾融软件: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12-10  

                         证券代码:830799         证券简称:艾融软件         公告编号:2021-114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订<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 在网络投票
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相关投票提案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
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
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
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身
份认证,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
弃权。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
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系统或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
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
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