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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艾融软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12-10  

                         证券代码:830799            证券简称:艾融软件            公告编号:2021-129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