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克莱特: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2-04-06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2-029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威海克莱特菲
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5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
次发行价格为 10.80 元/股,初始发行股数为 1000 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所发的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8,00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4,840, 566.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93,159,433.95 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
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证,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33
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
海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840,566.05 元(超额配售选择
权行使前)。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5,595,283.03 元,本次拟置换 5,595,283.03 元。具体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支付
类别 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 10,188,679.25 943,396.23 943,396.23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3,584.91 3,773,584.91 3,773,584.91
律师费 754,716.98 754,716.98 754,716.98
材料制作费用 75,471.70 75,471.70 75,471.70
发行手续费 943.40 943.40 943.40
信息披露费用 47,169.81 47,169.81 47,169.81
合计 14,840,566.05 5,595,283.03 5,595,283.03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机构鉴证报告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4771 号鉴证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