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克莱特: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4-20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2-052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52 号),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1,000 万股(不
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发行价格 10.80 元/股。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
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克莱特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克莱特回购
本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克莱特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人直接持有
克莱特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6
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
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企业/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
作相应调整),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若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
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
企业/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
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企业/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克莱特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克莱特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克
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人将向克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1)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克莱特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克莱特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克莱特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克莱特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6
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
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
整),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若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
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
用本条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克莱特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克莱特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克莱特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克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条件已触发,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挂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延长前锁定期 延长后锁定期
1 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 32,936,000 44.87% 2023-3-20 2023-9-20
2 百意(威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4.09% 2023-3-20 2023-9-20
3 王新 817,200 1.11% 2023-3-20 2023-9-20
4 盛军岭 570,000 0.78% 2023-3-20 2023-9-20
5 张开芳 150,000 0.20% 2023-3-20 2023-9-20
6 郑美娟 30,000 0.04% 2023-3-20 2023-9-20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