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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三维股份: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09-23  

                        证券代码:831834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9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
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布《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的公告》,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本
所上市公司”后,分别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
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修改了《镇江
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4 个月至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
措施触发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8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
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 年 9 月 8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香港三维               控股股东        54,697,074                 45.58%
         李悦             实际控制人           7,467,302              6.22%

        李光千            实际控制人           4,491,205              3.74%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
股东名            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理价格      增持资
   称            数量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区间       金来源
                (股)                                        (元)
                             不超过               2022 年 9
                不低于   2,953,642.00             月 26 日    不超过
香港三                                                                    自有资
            227,204       元且不低于    竞价      -2022 年    5.2 元/
   维                                                                          金
                  股     1,181,456.80             11 月 22      股
                              元                     日
                不低于       不超过               2022 年 9   不超过
                                                                          自有资
 李悦           34,730    451,483.81    竞价      月 26 日    5.2 元/
                                                                               金
                  股      元且不低于              -2022 年      股
                        180,593.52           11 月 22
                            元                  日
                           不超过            2022 年 9
             不低于     269,472.30           月 26 日    不超过
                                                                   自有资
李光千       20,729     元且不低于   竞价    -2022 年    5.2 元/
                                                                     金
               股       107,788.92           11 月 22      股
                            元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其他终止条件。
    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公司
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
发行价格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
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
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
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应付控
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
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
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
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
票,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
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
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