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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三维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11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www.bse.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 在镇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 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光
千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登记在册的股
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13 日 15:00
—2022 年 11 月 14 日 15:00,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中国结算网
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提交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75,229,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91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0 股,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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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
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75,229,1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