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远信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2-075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制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
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
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
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
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
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
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应该披露
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
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
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
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
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
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
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
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
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
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
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
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
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施行。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