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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创远信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2-072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的制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间接持有或

其他控制方式。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

应遵守: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

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

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

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证券法》第 44 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

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

止期起算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

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

申报并披露。

    第十五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

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

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