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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瑞锂电: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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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锂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德瑞锂电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德瑞
锂电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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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潘文硕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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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4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6,892,6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443%。其中,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0,00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7%。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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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6、《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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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6,3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9、《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92,6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德瑞锂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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