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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瑞锂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04-21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3-022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
能减持,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并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
    报告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原因、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报告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