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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设咨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4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2-098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

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

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

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工作

指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造成的误导,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六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

础上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等,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各种推介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一对一”沟通;

    (八)电话咨询、传真;

    (九)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十)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一)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分析师会议、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为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

配合、协助证券法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

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

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

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

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

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

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

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

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专人

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指导完成接

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

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

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

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

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四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提供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避免

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

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

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五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

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

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