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1-30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3-014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杨(特别授权,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
杨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学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平昌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
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情如下:
第三人与被告就平昌县黄滩坝大桥项目建设以及平昌县“龙潭溪高速公路连
接线配套工程、佛头山环山公路建设工程”建设事宜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人完成上述建设工程并向被告予以交付。原告为第三人提供设计服务、经成
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
第三人拒不向原告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且怠于行使对被告享有的到
期债权,故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 12,610,651.9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12,610,651.98 元为基
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算,直至补偿款及仲
裁费 12,610,651.98 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暂计 1,026,191.00
元)。
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1、原告基于代位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应当提供充分有力证
据证明第三人享有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及债权金额。2、被告与第三人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已被北京、重庆等地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事
实上不能向第三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
请求。
第三人未发表陈述意见。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一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并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以本金 12,610,651.98 元为基数按照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 103,621.00 元,由第三人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代理律所按照上述诉讼判决结果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后期按照判决结
果顺利执行,公司收到上述补偿款将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上述案件的执
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关于本案原告的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成立的说明:原告与第三人因合同事宣
经成都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对第三人差原告补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12,610,651.98 元予以确认。第三人向被告出具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明确被告
应付第三人工程款 7,000.00 万元质押给案外人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
司。被告收到该通知书后予以确认,足以证明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
7,000.00 万元。原告在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过程中,第三人未积极向被告主张权利,
属于怠于行使权利。故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在此情形下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
得到实现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第三人对被告主张权利。虽然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
到期债质押于案外人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但该质押期间已届满。
另,原告虽已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第三人,但不影响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对
代位权的行使。综上,原告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支付义务。
2、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判决书,但法院按照第三人原地址寄
出判决被退回,后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检察日报(总第 10067 期)进行了
公告送达,公告期为 30 日,上诉期为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收到第三
人上诉状。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