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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流金岁月: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岁月            公告编号:2022-038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的制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 第二条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流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流
金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金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简称:流金岁月,股票代码: 834021。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商道:成人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命:让视
达己、智圆行方;愿景:创造大屏新价 界充满爱;愿景:网络天地,流传晶彩;
值;价值观:忠孝、诚信、自否。     价值观:成人达己、智圆行方。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 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证券
登记存管机构。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
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登记存管机构。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式。批准的其他方式。
系统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一)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注销,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商行政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 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 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一)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购回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列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原年度报告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直至公告日日终;                     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预约公告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10 日内;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交易日内。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四)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交易日内。
他期间。                             (四)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第二款第(二)、(三)、(四)
                                     项规定的期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
                                     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
                                   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
                                   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
                                   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                               ……
(六)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及本章程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
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 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
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
……                               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有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情形。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
                                   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时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 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
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总额 1/3 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发生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条以外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全国中 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 ……
谴责。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 席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明下列内容:
……                                 ……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指示;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七)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七)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定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或可转 向发行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换公司债券;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 (二)董事长或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
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                               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非由 ……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非由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则,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
……                               则,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股东人数超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股东人数超
过 200 人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过 200 人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持股计划;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六)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他情形。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尚未届满;                           他内容;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离职。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执行。
……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条件:
……                               ……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则;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 开 10 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
                                         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
                                         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 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 事 会会 议 记录 作为公 司 档案 保     董 事 会 会 议记 录 作为公 司 档 案 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 事 应 当对 董 事会 的决 议 承 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系管理等事宜。
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证券
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交易所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应遵守法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关规定,公司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在 3 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实际情况;
……                               (二)检查公司财务;
(十一)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十一)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                               ……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披露的其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他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交易所(http://www.bse.cn)为刊登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体。
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非上市公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证券法》、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 露工作,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 度》。
露》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
作,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
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 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限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
                                       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
                                       相关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从精选层挂牌公司转变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